近日,福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酿成人命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据查,2011年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负责福鼎桐城街道江边村某机砖厂生产作业管理期间,对该砖厂搅拌设备的传送带变向部位的安全防护设施未予修复或重新设置,传送部位亦未安装防护罩。被害人刘某途经该搅拌设备附近时,左腿不慎被电机与搅拌机连接使用的橡胶三角带卷住,造成左膝关节处离断伤,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等,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事故。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生产企业主管人员,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